律师解析:
1.
解除合同违约金起始日期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定。
合同明确约定起算时间的,按约定来。
2.没约定的,一般从
违约行为发生时起算。
如
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货,交货违约日就是起始日;
服务合同中服务方未履约,违约开始就计算。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
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从催告合理
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4.
根本违约致
合同解除的,从根本违约行为发生时起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其中
未约定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起始日期。服务期内,小李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服务。小朱多次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但小李依旧未能完成。小朱遂要求
解除合同,并主张从违约行为发生起计算
违约金,小李则认为应从催告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起算时间,则按约定执行;本案合同未明确约定该起始日期。
2、未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自违约行为发生时起算,像本案中小李作为服务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违约行为开始时便符合起算条件;但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自催告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违约金。本案存在这种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情况,所以小李关于起算时间的主张也有一定依据。具体需结合更多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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