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经商争执中,录音可作
证据,它属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类型。
2.录音要有证明力,需满足条件。
一是取得方式要合法,严重侵害他人权益、
违法取得的不能用。
3.录音要清晰完整,能反映合伙事项、争执焦点等案件事实。
4.录音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孤证证明力弱。
5.提交录音时,最好整理文字版,保留原始载体。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合伙经商,期间因利益分配问题起了争执。小朱私下将两人的争吵过程录了音,想以此作为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小李认为小朱私自录音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双方因此产生分歧,闹到了法院。
案情分析:1、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要具有证明力需满足一定条件。小朱若要使该录音能被法院采纳,其取得方式必须合法,若以严重侵害小李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方法取得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录音需清晰完整,内容要能明确反映合伙事项、争执焦点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同时,录音最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若仅有该录音这一孤证,证明力相对较弱。另外,小朱在提交
录音证据时,最好整理成文字版,并保留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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