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中间人担责情况需具体分析。
若仅提供订约媒介服务,无故意隐瞒或提供
虚假信息,通常不担责,还能按约定获报酬。
2.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
虚假情况致委托人受损,不得要报酬,还需担
损害赔偿责任。
3.在
担保等特定关系里,以保
证人身份签字,要按约定担
保证责任。
4.中间人有重大过失,未合理提示交易风险,可能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欲购买一批货物,通过中间人小李介绍与小胡订立合同。交易完成后小朱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小朱认为小李作为中间人,未对货物质量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李则称自己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知货物有质量问题,不应担责,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中间人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一般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李称不知货物质量问题,若其所言属实且无故意隐瞒情形,仅提供媒介服务,则无需担责,还可依约定收取报酬。
2、若小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货物质量这一重要事实,损害了小朱利益,那么小李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若小李在介绍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对交易风险未合理提示,也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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