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同解除时,
违约金无统一法定标准,由
当事人自行约定。
2.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让法院或
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3.判断“过分高于”,通常以损失的30%为参考。
4.损失含
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5.违约金要结合具体损失和可预见情况确定合理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小朱违约,小李要求小朱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而小李则坚持按约定执行,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合同解除时
违约金标准并非法定统一数值,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判断“过分高于”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30%为参考标准。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院需结合小李具体损失及小朱可预见情况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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