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二审确定
当事人有规则。
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其为
上诉人,对方按上诉情况列为被上诉人。
2.双方及第三人都上诉,均为上诉人。
3.必要共同
诉讼中部分人上诉:
若只对与对方
权利义务有意见,对方是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方按原审列明;若只对同方权利义务有意见,未上诉同方是被上诉人,对方按原审列明;若对双方及同方权利义务都有意见,未上诉者均为被上诉人。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小胡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后,小朱认为判决对自己和小李、小胡之间权利义务分担不合理,提起上诉。小李觉得判决在自己和小胡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有误,也提起上诉,小胡未上诉。此时对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中若当事人上诉则为上诉人。本案中小朱和小李上诉,他们是上诉人。
2、小朱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小胡未上诉,所以小胡是被上诉人。小李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小朱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为原审原告,小胡作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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