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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2026.04.1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1.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在保管人和存货人达成一致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3.若约定生效条件或时间,条件成就或时间到合同才生效。
4.法律规定需办批准手续的依规定,未办不影响报批等条款效力,未履行义务方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有一批货物需要储存,与仓库保管人小李协商仓储事宜。双方达成初步协议,约定小朱将货物交付给小李储存,小朱支付仓储费。但小朱提出合同要在其找到新的销售渠道后才生效,小李表示同意。之后小李因仓库经营需要,希望合同尽快生效开始收取仓储费,而小朱以未找到新销售渠道为由,认为合同未生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这里小朱和小李达成仓储合意,合同已成立。
2、因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为小朱找到新的销售渠道,所以需待该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目前小朱未找到新销售渠道,按约定合同未生效,小李不能强迫小朱按生效合同履行支付仓储费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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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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