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病历资料分两类。
客观性病历记录患者症状、病史等客观情况,像门诊病历、化验单等,反映诊疗客观事实。
2.主观性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分析等形成的记录,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病程记录等。
3.
医疗机构要妥善保管病历,患者能复印、复制客观性病历。
案情回顾:小朱因病到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小朱要求医院提供病历资料以供复印,医院仅提供了主观性病历资料,而拒绝提供客观性病历资料。小朱认为客观性病历资料是对自己诊疗过程的客观记录,自己有权复印;医院则称医院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没有必须给患者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的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和主观性两类。客观性病历资料是对患者诊疗过程客观事实的记录,如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而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
2、在本案中,小朱要求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是其合法权利,医院拒绝提供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按照规定为小朱提供客观性病历资料供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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