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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4.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用自己名义代债务人向相对人行使权利。
2.行使代位权有条件:
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清偿期,合法债权受保护,到期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3.其二,债务人应积极行使却不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4.其三,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已到期,未到期债权人不能提前行使。
5.其四,该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像基于扶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不能代位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5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未还钱。小胡对小丽享有6万元债权也已到期,但小胡一直未向小丽主张。小朱多次催小胡还款无果,得知此事后,欲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丽的债权。小胡认为小朱无权这么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符合行使代位权的第一个条件。小朱借给小胡5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小胡未还,此债权受法律保护且届清偿期。
2、小胡怠于行使其对小丽的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满足第二个条件。小胡对小丽的债权已到期却不主张。
3、小胡对小丽的债权已到期,符合第三个条件。
4、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小胡自身的权利,符合第四个条件。所以小朱可以依法代位行使小胡对小丽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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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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