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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03人
律师解析:
1.公司大股东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超三万元会被立案追诉
2.“利用职务便利”指凭借职权和与职务相关条件,像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
3.“非法占为己有”方式有侵吞、窃取、骗取等,数额按货币价值算,物品按市价评估。
4.达到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责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在公司运营期间,他利用自己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项目开支的方式,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经调查,小朱虚报开支涉及的财物价值达五万元。公司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向司法机关报案,而小朱则辩称自己只是资金周转,并非非法占有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公司大股东,利用主管财务这一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虚报项目开支,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
2、小朱通过虚报开支的方式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属于“非法占为己有”中骗取的表现形式。且涉案财物价值达五万元,超过了三万元的立案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应依法对小朱的行为进行立案追诉,若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根据侵占数额等情节,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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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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