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收集
书证:
让收款人写收条,写
清收款金额、用途、时间等;交易合同、协议中对现金支付有约定的,也能当
证据。
2.获取
证人证言:
有第三人目睹现金交付,可请其提供
证言。
3.保留视听资料:
交付现金时的录音、录像,记录支付场景和金额等情况。
4.提供银行取款记录:
现金从银行取出的,提供取款记录,证明与支付情况相符。
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现金支付事实。
案情回顾:小朱称向小李支付了一笔现金用于购买货物,但小李否认收到该笔款项。小朱为证明自己已现金支付,收集了小李出具的收条,其中明确记载了收款金额、用途和时间;同时,交易合同中也有关于现金支付的相关约定。此外,交易时有小胡在场目睹了现金交付过程,小朱还留存了交付现金时的录像,且他提供了从银行取款的记录,取款时间和金额与支付情况相符。
案情分析:1、小朱收集的收条属于书证,明确记录关键信息,可直接证明现金支付情况,交易合同中相关约定也能起到佐证作用。
2、小胡作为第三人,其目睹现金交付过程并能提供的证人证言,可进一步证明支付事实。
3、交付现金时的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记录了支付场景和金额,是证明支付的有力证据。
4、银行取款记录能证明现金来源,与支付情况相符,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有力证明小朱现金支付的事实。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