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间接
代理里,受托人用自己名义和第三人
签合同。
若第三人签合同时知晓委托关系,合同通常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有
证据证明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2.若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不向委托人履约,要披露第三人,委托人能行使相关权利,除非第三人知道委托人就不签合同。
3.受托人因委托人不向第三人履约,要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选受托人或委托人
主张权利,选定后不能改。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与小胡进行交易,小李以自己名义和小胡
签订合同,小胡在订立合同时不知小李与小朱的代理关系。后因小胡违约,小李无法向小朱履行义务,小李遂向小朱披露小胡。小朱欲行使小李对小胡的权利,小胡却称若知道是小朱就不会订立合同。同时,若因小朱原因小李对小胡不履行义务,小李向小胡披露小朱后,小胡面临选择小李或小朱主张权利的情况。
案情分析:1、在本案中,小胡订立合同时不知小李与小朱的代理关系,因小胡原因小李对小朱不履行义务,小李向小朱披露小胡后,正常情况下小朱可行使小李对小胡的权利,但小胡若能证明与小李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小朱则不能行使该权利。
2、若因小朱原因小李对小胡不履行义务,小李向小胡披露小朱后,小胡可选择小李或小朱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且选定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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