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提
执行异议,执行不一定会中止。
第三人书面提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
2.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对标的执行,不成立则驳回。
3.若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当事人不服裁定,可15日内
向法院起诉。
4.审查期一般不停止执行。
裁定中止执行后,
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
起诉,法院7日内解除
执行措施。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的
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欠款。在执行过程中,小胡作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执行标的归自己所有。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开始审查,小朱认为一旦小胡提出异议执行就应中止,而小李则觉得要等法院审查结果再看是否中止执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所以小朱认为提出异议就应中止执行的观点不准确。
2、若小胡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小朱或小李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查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若法院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小朱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自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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