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期延误损失计算分两种情况。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算,如按
逾期完工
违约金标准算损失。
2.合同没约定的,需
收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发包方可主张增加的管理费、窝工费等,凭证或行业标准计算;错过销售时机,可参考类似项目或评估确定
可得利益损失。
3.
承包方可因发包方致延误主张停工损失,以支付凭证或合同为据。
计算要合理、可预见,必要时委托评估。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小丽签订了
工程合同,但工程出现了工期延误的情况。合同未对工期延误损失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小朱认为因工期延误自己增加了管理费用、窝工费以及机械设备闲置费等,还错过最佳销售时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小丽则称是因小朱的一些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她也有停工期间的工人
工资、设备
租赁费用等损失,双方就损失
赔偿和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合同
未约定工期延误损失计算方式,小朱需收集证据证明自身实际损失。其主张的增加的管理费用、窝工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等,可依据实际支出凭证或行业标准计算;错过最佳销售时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参考类似项目盈利情况或专业评估确定。
2、小丽若因小朱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可凭借实际支付凭证或合同主张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用等损失。同时,双方计算损失都需遵循合理、可预见原则,且要有充分
证据支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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