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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事故发生,驾驶员和车主需共担责吗

时间:2026.04.05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1.雇佣关系
驾驶员受雇于车主,工作中出事故致他人受损,一般由车主担责。
若驾驶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车主担责后可追偿。
2.出租借用:
车主无过错,驾驶员担责;车主有过错,如明知驾驶员无照、醉酒仍出借,要承担相应责任。
3.多次转让:
车辆多次转让未登记,事故属车方责任的,由最后受让人赔偿
案情回顾:

小胡是货车车主,将车出租给小朱。小朱驾车发生事故致他人受损。小胡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小朱则认为小胡可能有过错应共同担责。此外,小李曾将自己已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货车借给有驾照的小静,小静开车出事故,受害者要求小李担责,小李认为应由小静担责。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和小朱的情况,依据法律,若小胡无过错,如不知小朱存在不能驾驶的情形等,应由小朱承担侵权责任;若小胡有过错,比如明知小朱无驾照、醉酒还出借车辆,小胡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小李和小静的情况,因车辆已转让并交付给小静,虽未办理转移登记,但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小静承担赔偿责任,小李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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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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