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的人是否要担负相应责任
时间:2026.04.0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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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代持股份者要担责。
名义股东登记在册,对外有公示效力。
2.公司外部,若
债权人要求未
出资或未全出资股东担责,名义股东不能以代持对抗,先担责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
股权,受让方
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
赔偿。
4.公司内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有责任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让小李代持股份。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
债务,债权人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小李以自己只是代持人拒绝,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李还擅自处分了代持的股权,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小朱要求小李
赔偿损失,小李则称内部有责任承担约定应按约定处理。
案情分析:1、在公司外部
法律关系中,小李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不能以仅为代持人对抗债权人,需先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实际出资人小朱追偿。
2、小李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且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小朱只能要求小李承担
赔偿责任。而在公司内部,若小朱和小李就责任承担有约定,可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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