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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人是否要担负相应责任

时间:2026.04.0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49人
律师解析:
1.代持股份者要担责。
名义股东登记在册,对外有公示效力。
2.公司外部,若债权人要求未出资或未全出资股东担责,名义股东不能以代持对抗,先担责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受让方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赔偿
4.公司内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有责任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让小李代持股份。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李以自己只是代持人拒绝,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李还擅自处分了代持的股权,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小朱要求小李赔偿损失,小李则称内部有责任承担约定应按约定处理。

案情分析:

1、在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中,小李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不能以仅为代持人对抗债权人,需先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实际出资人小朱追偿。
2、小李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且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小朱只能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公司内部,若小朱和小李就责任承担有约定,可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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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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