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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4.0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09人
律师解析:
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里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权利,不过行使有限制。
2.双方要基于同一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3.后履行方出现经营恶化、转移财产逃债、丧失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
4.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没到时间没必要行使。
5.先履行方要有确切证据,不能主观臆断,否则要担责。
符合条件,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先支付货款,小李后交付货物。小朱支付货款期限已到,此时他听闻小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小朱未取得确切证据,就中止了付款。小李认为小朱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对价关系,本案中小朱和小李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这一条件。
2、虽小朱听闻小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但他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小李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3、先履行一方要有确切证据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小朱未取得证据就中止履行,根据法律规定,他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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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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