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债务连带责任计算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
合伙企业中,企业财产不足偿债时,合伙人以
个人财产按约定比例担责;无约定则协商,协商不成按
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就平均分担。
2.
有限合伙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3.合伙人担责超自己份额,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实践中结合
合伙协议、
出资等确定责任范围。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中,小朱和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为有限合伙人。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
债务问题,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对于剩余债务,小朱和小李认为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而小胡则觉得自己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各合伙人需以个人财产对剩余债务按约定比例分担;
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本案中,小朱和小李作为普通合伙人,需遵循此规则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主张有法律依据。同时,合伙人
承担连带责任后,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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