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后,
法人和股东担责情况不同。
2.法人方面,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
完成
破产程序、主体资格消灭后,按规定清偿完债务,无需额外担责。
3.股东方面,一般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足额
出资且未滥用权利,无需
承担连带责任;若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要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担任
公司法人。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
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李承担
公司债务。小朱认为公司应以自身全部财产
清偿债务,自己作为法人不应额外担责;小李则表示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债权人指出小李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依法完成破产程序,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在债务按规定清偿后法人无需再承担额外债务,所以若符合程序,小朱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2、通常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足额出资且未滥用权利的股东无需担责。但小李若确实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就需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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