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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物补偿费最终会落到谁名下

时间:2026.04.01 标签: 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1.个人在自有土地建的附属物,如棚屋,补偿费归个人。
2.租赁土地或房屋上的附属物,合同约定征收补偿归承租人,则归其所有;未约定的双方协商分配。
3.集体土地附属物,集体与个人投入不同,按投入比例分补偿。
4.原则上附属物补偿费给所有权人,有约定或投入差异,按约定或投入划分。
案情回顾:

小朱租赁了小胡的土地用于种植,在租赁土地上搭建了棚屋。后来该土地被征收,涉及棚屋的附属物补偿费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是棚屋的建造者,补偿费应归自己;小胡则觉得土地是自己的,附属物补偿费也应有自己的份额,双方就补偿费分配未能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附属物补偿费原则上付给附属物所有权人。本案中棚屋由小朱建造,若单纯从所有权角度,补偿费应归小朱。
2、但因土地是小朱租赁小胡的,需看租赁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遇征收附属物补偿归承租人,那么补偿费归小朱;若未作约定,双方可协商分配。目前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可进一步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考量双方的投入等因素确定补偿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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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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