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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肇事逃逸判刑后是否需作出赔偿

时间:2026.03.3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1.电瓶车肇事逃逸判刑后,赔偿责任不能免。
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是两码事,判刑不意味着不用赔钱。
2.逃逸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侵权人要赔。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致人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
3.若侵权人不主动赔偿,受害人可在刑事诉讼中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诉讼结束后单独起诉,让法律强制其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骑电瓶车与小丽发生碰撞,导致小丽受伤,电瓶车也有损坏。小朱因害怕承担责任,选择肇事逃逸。后小朱被警方抓获,法院依法对其肇事逃逸行为判处刑罚。然而,对于小丽因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小朱认为自己已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再进行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小朱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义务。因小朱逃逸致使小丽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小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小丽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电瓶车损坏费用等。若小丽因伤致残,小朱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等。
3、若小朱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小丽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要求小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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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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