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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全责受伤,对方是否要给予赔偿

时间:2026.03.30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电瓶车负全责,对方无需赔偿
因为法律规定侵权赔偿按过错定责,对方没过错就不用赔。
2.特殊情况,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事故中,即便机动车无错,出于保护弱势,也得承担不超百分之十赔偿。
3.若电瓶车驾驶人故意撞机动车致损,机动车不赔偿。
判断对方是否赔偿,要结合双方具体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骑电瓶车与小李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小朱认为小李应赔偿其损失,而小李觉得小朱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自己无需赔偿。小朱称自己受伤严重,小李不能置身事外;小李则坚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此次事故中小朱存在违规行为,但并非故意碰撞机动车。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若电瓶车一方负事故全责,对方通常无赔偿义务。本案中小朱负事故主要责任,但由于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情况特殊。
2、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等考虑。且此次事故并非小朱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所以小李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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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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