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为
合伙人,另一方不是:
-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非合伙人配偶成为合伙人。
-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分割转让所得。
-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分割结算财产。
-均不同意,视为同意转让,非合伙人配偶成合伙人。
2.双方都是合伙人,按约定或法定比例
分割财产份额。
案情回顾:小丽与小朱为夫妻,小朱是某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小丽不是。在
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就小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处理产生争议。小朱想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小丽,其他合伙人对此持有不同态度,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但想行使优先购买权,还有的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复杂。若双方都是合伙人,
财产分割比例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1、当夫妻一方是合伙人,另一方不是时,根据其他合伙人的态度不同,财产分割方式也不同。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非合伙人配偶可取得合伙人地位;若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对转让所得分割;若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对结算后财产分割;若既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视为同意转让,非合伙人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2、当双方都是合伙人时,应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割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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