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约束,一般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受
胁迫则自胁迫终止日起一年内行使,超期撤销权消灭,无法撤销物业合同。
2.若双方
协商一致,可协议
解除合同。
3.一方
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4.解除合同后,未履行的终止,已履行的可请求
恢复原状等并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认为自己
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想撤销合同。但自他知道这些情况已过去三个多月,超过了重大误解的九十日除斥期间。小朱与物业公司就
合同解除事宜产生争议,小朱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应解除合同;物业公司则称未达解除条件。
案情分析:1、小朱因超过重大误解的九十日除斥期间,已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物业合同。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重大误解情形下需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若小朱要解除合同,可看是否存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若能协商一致则可协议解除。若物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小朱可主张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小朱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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