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过往银行流水可作
证据,它属于
书证,能证明案件事实。
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用于
诉讼。
2.客观性上,银行流水由系统生成,如实体现资金往来,反映交易事实。
3.关联性上,若同案件有关,如借贷或
合同纠纷中能证明款项情况,可作认定依据。
4.合法性上,要合法获取,可带证件到银行柜台或通过电子渠道获得。
5.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证明力,法官会全面审查。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借贷纠纷,小朱称
借给小李一笔钱,但小李否认借款事实。小朱为证明借款交付,向法院提交了以前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曾向小李账户转账相应金额。小李则质疑该银行流水的证明效力,认为不能仅凭此认定借款事实。
案情分析:1、银行流水属于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此银行流水由银行系统记录生成,如实反映了小朱与小李账户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具备客观性。
2、该银行流水与本案借贷纠纷的争议事实相关联,能证明小朱向小李交付了款项,满足关联性要求。
3、若小朱是通过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银行柜台或电子渠道获取的银行流水,获取方式合法,具备合法性。不过,银行流水的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法官会全面审查以确定其证明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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