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
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
非法活动三万以上、营利或超三月未还五万以上追究
刑责。
2.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定罪数额按一般情形的一半执行。
3.
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可能构成
挪用资金罪,需担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他将6万元公款用于个人炒股营利活动。与此同时,小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工作期间,挪用本单位资金8万元用于
自己开店,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人行为引发是否构成
犯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应追究
刑事责任,所以小朱涉嫌挪用公款罪。
2、小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8万元用于开店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所以小胡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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