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人转让包含
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法人主体转让。
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原
债务由法人承担,原法定
代表人正常不担责,但履职有过错致债务产生,如
滥用职权等,要担
赔偿责任。
2.法人主体转让分两种。
合并、分立转让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接原债务;
股权转让等转让的,法人资格不变,债务仍由法人承担,原股东在
出资范围内担责,未出资或
抽逃出资的,在对应范围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后小胡接任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小朱任职期间,A公司因业务发展产生了一笔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已卸任法定代表人,不应再承担该债务;而
债权人小丽则认为,小朱可能在履职中存在过错导致该债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A公司还进行了法人主体转让,部分股东进行了股权转让,新老股东对于
公司债务的承担也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若仅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债务通常由法人承担,原法定代表人小朱一般不担责,但如果其在履职中有滥用职权、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等过错导致债务产生,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对于法人主体转让,若通过合并、分立方式,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继原债务;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法人主体资格不变,债务仍由法人承担,原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担责,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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