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债务精选解答 > 股东相互间可不可协商债务承担份额

股东相互间可不可协商债务承担份额

时间:2026.03.26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57人
律师解析:
1.公司经营里,公司用全部财产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股东间可协商债务承担份额,此约定仅在股东间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3.公司欠债,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股东担责。
4.承担超协商份额的股东,能按内部约定向其他股东追偿,约定不能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欠下一笔债务,三人协商后约定了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然而,公司债权人并不知晓该约定,要求公司和三位股东共同承担全部债务。小朱承担了超过协商份额的债务,他认为应按内部约定分担,遂向小李和小胡追偿,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司欠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及股东依法担责。
2、小朱、小李和小胡的内部债务承担约定仅在他们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3、小朱承担超协商份额的债务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小李和小胡追偿,但约定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