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人身损害有
诉讼时效,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算起。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3.时效内权利人要积极维权,像向
侵权人索赔、找有关部门调解等,会使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意外中被小李撞伤,身体受到损害。小朱当时就知晓权利受侵害且明确义务人是小李。然而,小朱起初并未积极
主张权利。过了两年多,小朱才想起要找小李
赔偿。小朱认为虽时间较久,但仍可索赔,小李则觉得可能已过有效索赔时间,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小朱当时就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是小李,从那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2、小朱在两年多后才主张权利,若期间无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未过,其仍有权索赔。但如果超过二十年才主张权利,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予保护。若小朱在时效内有向小李提出赔偿要求等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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