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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存在规定的时效期吗

时间:2026.03.22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23人
律师解析:
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算起。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3.时效内权利人要积极维权,像向侵权人索赔、找有关部门调解等,会使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意外中被小李撞伤,身体受到损害。小朱当时就知晓权利受侵害且明确义务人是小李。然而,小朱起初并未积极主张权利。过了两年多,小朱才想起要找小李赔偿。小朱认为虽时间较久,但仍可索赔,小李则觉得可能已过有效索赔时间,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小朱当时就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是小李,从那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2、小朱在两年多后才主张权利,若期间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未过,其仍有权索赔。但如果超过二十年才主张权利,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予保护。若小朱在时效内有向小李提出赔偿要求等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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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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