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要收集能证明
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的
证据。
2.取证日期按证据类型定,书面证据以签署或出具日期为准,电子证据以交易时间为准,
证人证言以
证人知晓时间为参考。
3.证据收集途径有自行收集
书证、
物证等合法方式,也可申请法院调查涉及隐私、秘密的证据。
4.
收集证据时要
保证合法、关联、真实,以此支持撤销权主张。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朱发现小李有危害其债权的行为,欲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就证据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李
转移财产危害了债权,小李则否认。小朱需收集证据来证明小李的行为,然而对于不同类型证据的取证日期和收集途径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1、小朱若行使撤销权,需收集证据证明小李存在危害债权的行为。对于合同、
借条等书面证据,取证日期以签署或出具日期为准;对于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可从金融机构获取交易时间;若有证人证言,以证人知晓相关事实的时间为参考。
2、小朱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动收集证据,如自行收集书证、物证等;若涉及对方银行账户信息等
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同时,收集证据时要保证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以有效支持其撤销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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