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质押权分动产和
权利质押权。
动产质押权人能收取质押财产
孳息,除非合同有其他约定,所收孳息先抵费用。
2.质权人要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保管不善致其毁损灭失,需担责。
存续期间擅自使用处分,给出质人造成损害,也要
赔偿。
3.权利质押权,有凭证的交付凭证时设立,无凭证的办登记时设立。
质权实现,质权人可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双方约定小朱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质押给小李,
未约定孳息归属。质押期间,汽车产生了一笔租金收益。同时,小李未经小朱同意,擅自使用该汽车,导致汽车出现损坏。另外,小朱还以一张
汇票为该笔借款出质给小李,但未交付汇票。后小朱无法按时还款,双方就租金归属、汽车损坏赔偿以及汇票质权是否设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汽车租金,由于双方未约定孳息归属,根据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所收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所以租金应归小李,但需先充抵相关费用。
2、小李未经小朱同意擅自使用汽车致其损坏,应承担
赔偿责任,因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汇票质权,因未交付权利凭证,质权未设立,因为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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