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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时漏加车辆之后如何处理

时间:2026.03.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1.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前发现漏加车辆,可及时书面申请,说明情况请求将车辆纳入保全范围,法院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裁定已出但未执行,可书面申请变更保全,说明漏加事实请求增加车辆保全,符合条件法院会出新裁定并执行。
3.裁定执行完毕,可另行申请对车辆单独保全,需提供新担保和合理理由。
申请要及时,防车辆被转移影响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小朱为保障自身债权实现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在申请时,小朱遗漏了小胡名下的一辆车辆。小朱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前发现了该问题,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车辆纳入保全范围,然而小胡认为该车辆并非关键资产,不同意对其进行保全,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前发现漏加车辆情况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请求将车辆纳入保全范围。本案中小朱的申请符合程序,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
2、小胡虽不同意对车辆进行保全,但这并不影响小朱依法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法院需依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应增加该车辆的保全,以保障债权人小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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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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