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婚前付首付办贷款,
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
共同财产还贷,房子归
婚前购房方,
离婚时另一方能就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获补偿。
2.婚前一方全款
买房,即便婚后交付,也是
婚前个人财产。
3.双方婚前共同
出资购房,不管婚后交付还是登记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
结婚前,小朱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一套房屋,并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二人用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
分割财产时,小丽认为该房屋是婚后共同参与还贷的,应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小朱则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另外,小胡和小静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婚后才交付,登记在两人名下,在财产认定上也出现了类似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房屋仍属婚前购房方个人财产,但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获得补偿。所以该房屋归小朱所有,小丽可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获得补偿。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且婚后交付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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