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建设工程里分包单位
拖欠劳动者劳务费,总包可能担责,需负连带清偿责任。
即便总包已按合同给分包付款,若分包没给劳动者发
工资,总包要先清偿再追偿。
2.不过,劳动者要证明和总包、分包有真实
劳务关系。
3.若能证明总包按约付款,且无监督不力等过错,可不担责。
4.总之,分包拖欠劳务费,总包是否担责需结合实际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
劳务分包公司从小李的总包公司承接工程,工程结束后,小朱等劳动者未拿到劳务费。小李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公司支付了
工程款,不应再承担责任。而小朱认为无论如何总包公司都应支付其劳务费,双方就总包公司是否要对拖欠的劳务费负责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在建设工程领域,若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务费,即便施工总
承包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仍需对该款项支付负连带清偿责任,需先清偿再向分包追偿。但前提是劳动者要证明与总包、分包存在真实劳务关系。
2、若小李能证明其按约支付工程款,且没有监督分包单位工资支付不力等过错,那么他可不承担劳务费清偿责任。所以对于分包拖欠劳务费总包是否担责,要结合该案件的具体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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