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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的情况下,逃逸行为还算不算

时间:2026.03.1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87人
律师解析:
1.交通肇事逃逸,指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
即便主动投案,之前的逃逸行为依然会被认定,判断依据是有无逃避法律的故意和逃离现场的行为。
2.主动投案可构成自首,依据法律,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罚。
3.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逃逸与自首情节后作出裁判。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胡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小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小朱因害怕承担责任,未停车处理便驾车逃离现场。几日后,小朱在家人劝说下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小胡认为小朱虽主动投案但之前逃离现场,应算逃逸;小朱则觉得自己已主动投案不应算逃逸,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断是否为逃逸,关键在于事发后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小朱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其逃逸行为应被认定。
2、小朱主动投案的行为可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小朱的逃逸情节及自首情节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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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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