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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该怎么认定

时间:2026.03.1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37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共同债务,比如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2.为家庭日常开销,像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产生的债务,属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的,算共同债务。
4.认定共同债务要综合考虑债务用途、夫妻双方意思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款用于投资一个项目。后小朱和小丽离婚,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小丽认为此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所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由自己偿还。小胡则称该投资项目收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小丽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是以小朱个人名义,小丽未共同签名也未事后追认,需看是否符合其他共同债务情形。
2、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不过若债权人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要认定此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结合债务用途、夫妻双方意思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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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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