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召开会议表决:
召集股东开会,就
公司解散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股东通过可作出解散决议。
2.成立
清算组:
自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着手清理财产、通知
债权人、处理未结业务。
3.执行清算方案:
制定方案并经相关方确认后执行,
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
出资或
持股比例分配。
4.完成注销:
清算结束,制作报告经确认后,向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告
公司终止。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困境,小朱和小李认为应按程序
解散公司,而小胡觉得还有转机不同意。小朱和小李合计持有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他们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了解散决议。之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
财产分配时,小胡对按
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又有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事宜进行表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作出解散决议,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合计表决权超三分之二,其作出的解散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清理财产、编制报表、通知债权人等工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也是合法合规的,小胡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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