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诉讼费有减半收取情况。
调解结案、
当事人申请
撤诉,以及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减半。
2.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相关
诉讼请求,法院决定
合并审理时,受理费分别减半。
3.若审理中案件不宜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要补足减交的受理费。
4.当事人要留意审理程序变化,符合减半条件就能依法享受优惠。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的民事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审理中,被告小李提起反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反诉案件受理费也减半交纳。后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要求小朱补足之前减交的案件受理费,小朱对此存在异议,认为不应再补交。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也减半交纳,所以本案前期的减半收取费用符合规定。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需补足减交的案件受理费,因此小朱应按要求补交费用,其异议不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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