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书证:
收集双方往来的合同、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若有损害他人利益的约定,可作有力
证据。
2.
证人证言:
了解情况的人提供的证词有证明作用,但
证人要出庭,且
证言需真实可信。
3.视听资料:
录音、录像等能直观展现双方串通行为和意图。
4.鉴定意见:
对合同等文件签字、印章真实性的鉴定,有助于证明串通。
收集证据要合法,形成完整链条,让法官认定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事实。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一笔钱,小李到期未还。小朱
起诉小李还款时,小丽称小李和小朱串通损害她的利益。小丽为证明此主张,收集了小李和小朱往来的邮件,其中似乎有损害她利益的约定;还找了知晓情况的小胡提供证人证言;同时她录下了小李和小朱一次疑似串通的对话;并且对
借款合同上小李的签字做了真实性鉴定。小朱和小李则坚称不存在串通行为。
案情分析:1、小丽收集的书证即往来邮件,若其中体现出为损害她的利益达成的约定,可作为证明串通的有力证据。
2、小胡的证人证言有证明作用,但小胡需出庭作证且证言要真实可信。
3、小丽录制的视听资料能直观反映双方是否存在串通的行为与意图。
4、对借款合同签字的鉴定意见,若能证明签字等存在问题,也有助于证明串通事实。小丽需确保收集证据合法合规,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官确信小朱和小李存在串通损害她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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