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股东担责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若足额
出资,一般无需额外担责。
2.特殊情形下,股东要
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或者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
3.出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小李认缴出资30万,二人皆已足额出资。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欠下小胡大量债务。小胡认为,虽然二人已足额出资,但在公司经营中,小朱、小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小朱和小李则称自己已完成出资义务,不应再担责。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已足额出资,若没有特殊情形,无需额外承担
公司债务。
2、但如果确实如小胡所称,小朱和小李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那么依照法律,小胡有权要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判定需结合实际
证据认定小朱和小李是否存在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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