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他人聊天记录可作
证据,但有条件限制。
2.合法性上,获取途径要合法,非法获取的不能用。
3.真实性方面,记录不能被
伪造篡改,必要时借助技术鉴定。
4.关联性要求,内容需与待证事实相关。
5.
诉讼中要提供原始载体。
6.与传统证据相比,证明力较弱,需其他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发生
经济纠纷,小朱
向法院起诉小李要求还款。小朱提交了与小李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记录中显示小李承认欠款。但小李辩称该聊天记录是小朱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且可能经过篡改,不具有证明效力,双方就该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合法性来看,若小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聊天记录,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小李质疑获取手段非法,需进一步查明获取途径是否合法。
2、就真实性而言,若聊天记录经过剪辑、拼凑等伪造篡改则不具有真实性。司法实践中可能需借助技术鉴定确认,小李质疑记录被篡改,有必要进行鉴定。
3、关联性上,该聊天记录内容与小朱主张小李还款的待证事实相关。另外,小朱需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等证明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由于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小朱往往还需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增加证明力以获得法院认可。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