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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到期债权应怎样去解决

时间:2026.03.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06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能撤销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但不是撤销到期债权本身。
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为债权人,小李为债务人。小李为逃避对小朱的债务,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后,认为小李的行为影响到其债权实现,欲请求法院撤销小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但小李认为小朱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不应支持其诉求,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小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若影响小朱债权实现,小朱有权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需确定小朱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若小朱胜诉,小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小胡应返还房产,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撤销权诉讼由小李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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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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