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能撤销
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但不是撤销到期债权本身。
若债务人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3.
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4.债权人
胜诉后,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
折价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为债权人,小李为债务人。小李为逃避对小朱的
债务,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后,认为小李的行为影响到其债权实现,欲请求法院撤销小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但小李认为小朱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不应支持其诉求,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若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小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若影响小朱债权实现,小朱有权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需确定小朱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若小朱胜诉,小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小胡应返还房产,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撤销权诉讼由小李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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