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担
共同债务,可先协商,明确
债务性质与分担比例,促其担责。
2.协商不成,日常所需共同债务,
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清偿,清偿方可向未承担方追偿。
3.非日常重要财产
处理决定,第三人知财产分别约定的,以一方财产清偿;不知的,双方共偿,未承担方事后补偿。
4.若无法达成一致,可
起诉,由法院判决债务分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因日常开销产生了一笔债务。小朱认为小丽应承担部分债务,但小丽拒绝承担。小朱与小丽协商,希望明确债务性质和分担比例,小丽仍坚持不承担。双方就债务分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朱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遂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1、小朱可先与小丽协商,明确该笔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性质与分担比例,督促小丽履行义务。
2、若协商无果,由于此为日常生活所需的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朱或小丽任何一方清偿,小朱若清偿后可向小丽追偿。
3、若双方始终无法就债务分担达成一致,小朱可
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共同债务分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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