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算
债务,先区分性质,分为
夫妻共同债务和
个人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含双方共签、一方事后追认的,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债务。
用
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或财产分开的,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
3.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是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就
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朱称小丽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该债务应由小丽个人偿还;而小丽则认为此借款虽以个人名义,但也是为了家庭形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用共同财产偿还。双方就该债务性质及偿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判断债务性质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本案中,小丽以个人名义借款购买奢侈品,通常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若小丽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为个人债务,则由小丽个人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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