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
2.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按约定;没约定或不明,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3.
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如被告、合同履行、签订、原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签订
合伙合同开展项目。后因利润分配
产生纠纷,小朱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欲
向法院起诉。该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小朱认为应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小李则觉得应按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双方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此合同
未约定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按照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小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以小朱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小朱可选择该地法院管辖。
2、
合同当事人也能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三人此前有相关书面协议,则应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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