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被执行人及
家属生活必需物品,像衣服、家具、炊具等。
2.被执行人及家属必要生活费,按当地低保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家属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著作。
5.用于身体缺陷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等荣誉物品。
7.依国际条约,我国
司法机关不能查扣冻的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
债权人小李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
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在对小朱的财产进行清查时,小朱提出部分财产不应
被强制执行。这些财产包括他和所
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家具、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书本,以及他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勋章。小李则认为应将这些财产一并执行以偿还债务,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家具属于不得
强制执行的财产,所以小朱提出的生活必需家具不应被执行的主张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在不得强制执行范围内,小朱提出的书本等义务教育所需物品不应执行合理,法院应认可。
3、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同样不得强制执行,小朱的勋章不应被执行,法院应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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