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判刑后
符合条件,经法定程序可
监外执行,非仅法院批准。
2.被判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可监外执行。
3.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4.不符条件通过非法手段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小朱声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向法院申请保外就医,希望能监外执行。然而,监狱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小朱通过贿赂医生,获得了
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此事引发争议,小朱认为自己确实身体不适应当监外执行,而监狱方坚持其不符合
监外执行条件。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等特定情形的,可以监外执行。但像小朱这种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
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本案中若查实小朱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其不应被暂予监外执行,且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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