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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情形下可不可以赔交通费

时间:2026.03.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055人
律师解析:
1.对方全责时可索赔交通费
根据法律,侵权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侵权人要担责。
2.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就医、转院的实际交通费,侵权人需赔偿
3.赔偿一般要正式票据,且凭据要和就医情况相符。
4.车辆受损,维修期间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也能索赔。
5.保留好票据,通过协商或诉讼可获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李负事故全责。小朱在事故中受轻伤,需前往医院就医,期间产生了交通费用,其车辆也因受损送去维修。维修期间小朱使用了替代性交通工具。小朱与小李协商赔偿交通费用时,小李认为小朱部分票据与就医情况不符,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李在事故中负全责,对于小朱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小李有赔偿义务。
2、赔偿交通费用通常需以正式票据为凭,且有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车辆受损维修期间,小朱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也可向小李主张赔偿。小朱应保留好交通费用相关票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来争取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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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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