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不当得利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
法人或组织,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无办事机构,由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
2.特殊主体:
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
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3.
协议管辖:
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管辖协议,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小李常住A地,户籍在B地。小朱认为应在B地
法院起诉,理由是小李户籍在此;而小李主张应在A地法院处理,因其长期居住在A地。双方就管辖法院发生争议。此外,若双方此前有关于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这又为案件管辖增添了复杂性。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李常住A地,所以正常情况下A地法院有
管辖权。
2、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则应按照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则。双方需举证证明协议的有效性及具体内容,法院会依据有效的管辖协议来确定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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