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条件:
具备规范名称和必要组织机构;有与业务活动匹配的
从业人员;有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份额超总财产三分之二,开办资金达行业最低限额;有必要场所。
且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登记:
提交登记申请书、批准文件、场所证明、验资报告、负责人情况及
身份证明等。
3.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时间给予登记与否的答复。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打算共同成立一家民办非
企业单位。他们准备好了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也有了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场所。但在财产方面,他们的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仅占总财产的二分之一,未达到三分之二的要求。在申请登记时,他们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等资料,然而登记管理机关最终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这让他们产生了争议,认为可以通融办理。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是明确要求,小朱等人的财产情况不满足该条件。
2、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小朱等人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法律程序,不存在通融办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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