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货款纠纷立案通常可在原告所在地进行,但要满足特定条件。
2.
当事人在
合同纠纷中可书面协议选择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管辖,若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在此立案。
3.
未约定时,以信息网络订立的
买卖合同,按交付方式确定履行地,原告所在地符合履行地情况,能在此立案。
4.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被监禁者提
起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货物买卖往来。小朱作为原告,认为自己有权利在其所在地法院对小胡提起货款纠纷
诉讼。小胡则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立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或者即使合同未约定,其所在地也符合
合同履行地的条件。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若本案合同约定了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小朱可在其所在地立案。
2、若合同无此约定,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若交付情况符合相应规则,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时也可立案;另外,若小胡存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等情况,小朱也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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